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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成都不得从事旅游业务;进行审核成都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需符合:
(一)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;
(二)符合旅游市场需要;
(三)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;
(四)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,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并通知申请人。
(五)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;申请人持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。
申请设立旅行社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01.设立申请书;
02.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;
03.旅行社章程;
04.旅行社经理,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;
05.经营场所产权证明;租赁协议;
06.经营设备情况证明;
07.三名导游的导游证
08.法人履历表,计调履历表
09.三名导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
10.旅行社各项管理制度;
什么是旅游公司?
旅游公司,是指有营利目的,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,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,是指旅游者代理出境,入境和签正手续,招徕,接待旅游者,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盈利服务的经营活动。有如上经营业务的需要申请旅行社许可证。
旅行社经营旅游许可证申请范围:金牛区,成华区,锦江区,武侯区,高新区,青羊区,温江区,郫都区,双流区,新津区,新都区,天府新区,龙泉驿区,青白江区,高新西区,东部新区,大邑县,蒲江县,金堂县,邛崃市,崇州市,崇州市,简阳市,彭州市,都江堰市。